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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修訂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
2022-05-30
主動公開
有效
發布時間:2022-05-3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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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就《關于<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的修訂意見》制定的相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增加政策可操作性的需要。《蘭溪市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更新改造補償安置實施意見(試行)》(蘭政發〔2021〕4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21年10月出臺以來,已在S314省道云山街道石阜嶺段整治工程等項目中實施,特別是創造性的引入區片安置價概念,使貨幣化安置簡單易懂,政策更加透明。但在實際安置過程中,也反映安置倍數1:2過低造成房屋征遷難度進一步加大,宅基地安置因城鎮開發邊界限制選址較難、土地節約集約程度不高等問題。同時周邊縣(市、區)安置倍數基本在1:3以上。因此,原《實施意見》中的部分安置條款亟需調整。
(二)推動城鎮化進度、節約集約用地的需要。為進一步加大城鎮化推進力度,規范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安置行為,節約集約用地,鼓勵征遷戶由選擇宅基地安置向上高層、入城進鎮安置,提高我市城鎮化水平,實現3-5年內騰挪社會經濟發展所需的國土用地空間指標。
二、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
(一)修訂的內容
項目 | 原內容 | 修訂內容 |
1.調整公寓式安置比例。 | 根據《蘭溪市農村居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蘭委辦〔2016〕133號),以下簡稱《建房辦法》)相關規定確認的宅基地用地限額,予以2倍安置。安置戶需繳納建安費用,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外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區范圍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800元)。 | 根據《建房辦法》相關規定確認的宅基地用地限額,予以3倍安置。安置戶需繳納建安費用,建安價、重置價隨市場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另行公布。重新公布前,蘭溪市城市核心區范圍外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200元(城市核心區范圍建安價統一為每平方米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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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整公寓式安置用地選址規定。
| 一般適用于在集鎮范圍安置。城區三個街道(蘭江、云山、上華)可在城市核心區范圍安置,視安置房所在區域在具體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 | 蘭江、云山、上華三個街道的拆遷安置用地,其安置地塊原則上在城市環線范圍(東至金蘭中線快速路,南至規劃環城南路,西至環城西路,北至環城北路)以外選址確定(城中村按原規定執行)。其他鄉鎮(街道)原則上不再分別設置安置地塊,根據具體征收安置項目、城鎮化水平等情況,設置區域集中安置點(指就近幾個鄉鎮街道在某一鎮街的集鎮范圍設置安置房用地),并保障5年內安置房建設需求。安置戶的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則,具體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安置地塊選址由鄉鎮(街道)提出申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確定。 |
3.調整貨幣化安置款購房獎勵規定。 | 采取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在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用房價值)和安置款的總費用限額內,于規定時間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給予15%的購房獎勵,在鄉鎮集鎮范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10%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采取貨幣化安置的安置戶在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用房價值)和安置款的總費用限額內,于規定時間在本市城區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給予以上總費用限額20%的購房獎勵,在集鎮范圍購買商品房的給予總費用限額15%的購房獎勵。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
(二)增加的內容
1.增加購買國企商品房(住宅安置房)優惠政策。安置戶在選擇市屬國有企業建設的安置房時,國有企業可根據安置地塊地段、戶型結構等因素,在原購房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一定的優惠,具體優惠比例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確定。
2.增加混合安置方式的組合種類。通過增加商業用房(以下簡稱:商鋪)和建筑面積在50 m2以下小套公寓(以下簡稱:小套公寓)等安置方式,因地制宜地采用多樣化安置組合種類。(1)混合安置置換原則。在選擇一套公寓式安置用房的前提下(不含小套公寓),安置戶剩余安置面積可在相應地段選擇商鋪和小套公寓,并規定一定年限內不得交易,具體交易年限在補償安置方案中另行明確。(選擇安置商鋪和小套公寓在按規定辦理不動產權證6-8年后可上市交易)。(2)混合安置置換方式。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商鋪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7(視安置地塊區域可調整比例,限選擇1間);公寓式安置房置換小公寓為1:1。(3)安置房房款結算。安置房建筑面積在安置標準范圍內,房款按建安價收取。因戶型關系超出安置標準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的,超出部分按建安價收取;超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場價收取。(4)剩余貨幣化安置資金購買商品房。安置戶在選擇安置房后,剩余安置面積兌現的貨幣化安置資金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商品房的,享受以上同等獎勵政策。
3.增加其他配套政策。(1)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安置戶鼓勵公寓式安置,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安置戶,原則上實行公寓式安置,不再安排宅基地,確需安排宅基地的,須報經市政府批準。(2)在遵循“一戶一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同一行政村被征收農戶與不在當期征收范圍的農戶進行宅基地置換體系。具體置換細則可在安置實施方案中另行確定。(3)因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由政府主導實施的遷建項目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
(三)本《修訂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修訂意見》公布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的,仍適用原規定。本《修訂意見》公布后,原《實施意見》相關條款隨之調整。
三、解讀機關
蘭溪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聯系電話:0579-88887384